监事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长

阚雪飞

 

副监事长

杨波、邢春宇、曾祥辉、李鹏远

 

监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永森、王佳欢、邢春宇、刘荣途、李鹏远、杨波、何晶波、段红梅、崔永亮、彭程、曾祥辉、阚雪飞、翟婷婷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5年8月17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五届监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7月16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2年11月9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25年6月20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履行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沈阳市律师理事会工作的监督,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监事长若干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工作由监事长负责。

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当选监事的三分之一。

违反《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或者自愿辞去监事的,监事资格自动终止,并通报监事会。

空缺的监事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推荐后任职。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秉承客观公正、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并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本会的其他规则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会员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对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热爱律师事业,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监事长或委托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 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批准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辞职。

(十) 监督有重大影响本会的专项事务,以及本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会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会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根据章程规定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监事长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会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监事长从当选监事中提名,由监事会会议决定任免,秘书长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监事会因工作需要可任命非监事委员若干名,辅助监事开展工作,遴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列席或参加会议。

(二)听取沈阳市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建议及意见。

(三)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四)事前工作督促、建议或参与筹划;事中对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后对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

(五)对工作较差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权作出否决评议,并可提出取消、重新组建等建议,经监事会否决的,不得参与理事会评比、奖励等。

(六)对不称职、不履行承诺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委员可以约谈、提出警示意见或建议罢免、辞退及更换。

(七)对在工作当中借组织名义及其他方式,谋取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利益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提出意见。

(八)对活动、调研适当性、效果、结果进行专门监督并提出意见。

(九)对积极推进律师协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被监督人员予以鼓励和保护。

(十)其他方式及监督途径。

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应通知监事会,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工作并行使监督权,按照监事会工作安排履行监督职责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列席各种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干涉被监督对象依照职权独立开展的正常的决策、管理和业务活动。不参与表决。

监事会、监事小组、履行工作的监事可采取监事工作动态、监督意见等形式向被监督对象呈送监督意见,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各媒体发布监事工作动态,并接受律师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参加监督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交由本会秘书处存档。并根据监事会的分工,逐级及时向监事长报告监督事项。年终时,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向被监督对象做出书面监督意见。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被监督对象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应当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会监事长指定一 名监事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必要时,经监事会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会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可以通过会议、网络视频、微信群等方式集体表决。会议、网络视频形式表决的,需经过参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微信群形式表决,需经过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应事后补签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会监事长签署,并以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除明确由监事负责执行的以外,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