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026-08

关于印发《沈阳市律师行业 网络及自媒体宣传十个禁止》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律师行业

网络及自媒体宣传十个禁止》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

为规范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及自媒体宣传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执业形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及《沈阳市律师行业网络及自媒体宣传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沈阳市律师行业网络及自媒体宣传“十个禁止”,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律师协会

202685

沈阳市律师行业网络及自媒体宣传十个禁止

 

一、禁止无合法执业资质主体(如无证人员、实习律师、被注销机构)、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未通过、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及自媒体发布宣传推广信息,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进行商业性推广。

二、禁止利用网络及自媒体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政府公信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社会对立的有害信息,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诋毁国家制度、损害司法权威的不当言论。

三、禁止在网络及自媒体宣传推广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或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及标识。

四、禁止利用网络及自媒体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制造对立,炒作未结案件及社会热点问题,刻意引导舆论导向,煽动公众不良情绪,妨碍司法公正。

五、禁止通过网络及自媒体发布虚假、误导性、夸大性信息言论,明示或者暗示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宣称或者暗示自身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或者以易造成身份混淆的非法定合规执业称谓进行网络和自媒体宣传。

六、禁止通过网络及自媒体对案情或办案结果进行虚假、夸大描述,如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敏感内容,承诺办案结果,引导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预期。

七、禁止通过网络及自媒体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或发布对司法机关、其他案件参与人带有诋毁、贬损、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性的言论。

八、禁止通过网络及自媒体以低俗、媚俗或采用过度夸张手段等不当方式吸引关注,不得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或在未取得生效裁决文书前,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案卷材料、泄露办案信息等。

九、禁止以接受虚拟货币、平台打赏、刷礼物、完成平台任务等为条件,变相违规收取咨询费、案件代理费,获取不当利益。

十、禁止为无资质机构或个人提供推广协助,为他人违规内容背书或转发,或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网络及自媒体业务宣传推广。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背上述“网络及自媒体宣传十个禁止”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须责令律师、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及行业惩戒规则从严查处。